· 关于调整白下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 关于对辖区内机械加工、制造、组装等生产型企业开展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 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通知 · 关于开展“城中村”安全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 · 关于印发《白下区“城中村”安全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告栏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2010年11月10日,区政府印发了《关于推进全区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白政发〔2010〕216号)。为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区安委会办公室结合贯彻落实情况,依据《全区各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白政发〔2011〕29号),草拟了《白下区推进安全发展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现发给你们,请提出意见和建议。请各单位9月30日前反馈意见,联系电话84556337。

白下区推进安全发展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1、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的职能,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及时研究和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各街道办事处、区安监局配合落实)
2、安全生产实行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责任部门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考核体系。落实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考核制度,各责任部门和街道完不成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或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年终考核及评先评优时实行“一票否决”。各街道和社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体系。(区安监局牵头监督落实,各街道办事处、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3、实行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根据“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区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区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
4、安监部门要切实履行综合监管职能,严格依法行政,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行业和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也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努力形成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区安监局,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工负责)
二、严格规划控制,加强源头管理
5、区政府各有关部门积极与市相关部门对接,加强对全区水源、气源、电源、危险品源、辐射源等管理。(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环保局分工负责)
6、区域内已经建成的加油站、加气站、储罐区和危化品经营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不符合规范的限期整改,整改无望的坚决关闭。(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安监局、区公安消防大队分工负责)
7、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商店和建材市场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场所,不得存放危险化学品实物,不得设在居民楼和办公楼内,店面内只许存放民用危险化学品少数样品。(区安监局牵头,区工商分局、区公安消防大队配合)
三、强化“生命线”管理,建设“城市地下管线数字化”工程
8、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构建地上、地面、地下一体化的“城区地下管线数字化”地理信息系统要求,积极做好对全区工业管线、市政管线等排查实施工作,准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标注,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对管线占压等违建实施专项整治。(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质监分局、区公安分局分工负责)
9、实施压力管道强制检验制度,管线单位要强化管线巡查制度,实行谁所有、谁管理、谁巡查。(区质监分局牵头,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安监局、各街道办事处配合)
10、区政府相关部门在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安监、环保、消防等部门严格依据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要求进行认真审查。(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安监局、区环保局、区公安消防大队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强化交通安全管理
11、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道路管控,增设一批道路电子监控设施,形成密集型、立体化、全天候的监控网络;整合危化品运输公司(车队),严格控制危化品车辆通行证发放,对合法经营的车辆一律严格执行规定行驶的时间、线路,严格禁止危化品运输车和渣土车进入隧道行驶。进一步完善全区渣土车及其驾驶人员监管机制,严格执行渣土车“三证一金”、驾驶人员资质准入审核、通行证管理、“四统一”及限速管理等制度。(区城管局、区交警二大队分工负责)
12、加强对各类长途、公交、出租(特别是天然气车)、校车、单位自备大客车等重点车辆监管,对长途客车、危化品车、渣土车实行GPS全程监控;(区发改局牵头,区教育局、区城管局、区交警二大队配合)
13、严格过境车辆交通安全管理,严查超员、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督促协调相关部门改善道路通行条件和通行状况,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客运车辆和客运线路,责令停驶和限期调整。(区交警二大队负责)
五、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施工安全管理
1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对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住建、城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拆除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尽快研究制定拆除工程施工管理办法和施工队伍资质管理办法。(区住建局牵头,区城管局配合)
15、区、街道应落实对辖区内临时建筑、违章建设工程及企事业单位自拆自建项目的管理和举报查处责任。(区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区住建委、区城管局配合)
16、加强工程招投标市场管理,招标人应严格审查投标人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业绩,严禁肢解发包规避招标;投标人在投标技术文件中应有安全生产专篇;中标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强化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检查,严格落实施工许可制度,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实行统一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禁转包违法分包,施工、监理企业应配备足额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制度,公示重大危险源,并按规定程序制订专项方案和应急预案。(区住建局牵头负责,区安监局配合)
17、加强施工活动对地下管线的保护,实施施工机械和操作人员准入登记备案制度,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制订和落实管线保护专项方案,道路管线挖掘施工,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到城管部门办理准许挖掘施工手续。(区住建局牵头,区城管局配合)
18、严格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对低资质和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限制进入南京建筑市场;对在我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违法违规或不文明施工等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施工、监理企业一律清出建筑市场。(区住建局牵头负责)
六、深化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
19、公安消防部门要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三合一”建筑、“城中村”及出租屋等为重点,深入开展以建筑消防设施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强化人员密集场所监管,广泛开展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推进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医院、学校、公共娱乐场所五类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切实提高社会单位自我防范能力。新建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在建筑地下半地下或四层以上。加强高层、地下建筑特别是高层居住建筑等多产权建筑的消防管理,进一步落实建设方、产权方、使用方、物业管理单位等消防安全责任制。(区公安消防大队牵头,区住建局、区教育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局配合)
20、严格大型活动安全监管及行政许可,指导和督促举办单位配备治安保卫力量、落实应急安全设施,确保活动中心现场和外围人员疏散通道畅通,各种搭建符合规范要求。(区公安消防大队牵头负责,相关职能部门或活动主办方配合)
21、公众聚集场所要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整好用,保持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畅通,容纳的消费者不得超过核定人数。(区公安消防大队牵头负责)
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
22、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高危行业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实行现场轮流带班制度,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且配备专职安生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必须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区安监局牵头,区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3、企业应当确保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及时足额到位。建筑施工企业按不低于工程造价的2%提取安全费用,其他行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0.5%提取安全费用。(区安监局、区住建局牵头,区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区财政局配合)
24、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安全生产工艺、设备,各类安全设施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测检验,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区发改局牵头,区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区质监分局配合)
25、全区生产企业要全面开展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区安监局牵头,区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6、要认真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定期对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切实做好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加强职业防护和劳动保护。(区安监局牵头,区卫生局、区人社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27、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应当立即处理,对排查出来的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应当认真落实整改,不能整改的要坚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区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8、要严格落实工伤保险制度,高危行业企业要完善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全面推行全区统一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区安监局牵头,区财政局、区人社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分工负责)
八、强化社会各层面的安全管控
29、公安部门应严格审批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和烟花爆竹的运输,对资质、运输条件不符的,一律不得批准。强化民爆物品、剧毒化学品储存设施的安全评估,采用国家规范标准和现代技术手段,推进监控联网一体化建设。全面收缴散失社会的危险物品,防止引发重大案件和事故。以110指挥中心为平台,整合全区资源,实现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等各项信息资源的共享。(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
30、公安消防部门应推广城市火灾远程报警远程联网系统建设,对全区重要目标实施消防监控全面覆盖。严格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特种行业备案检查、名录管理、行政许可,指导和督促经营者配备治安保卫力量、安装治安防范设施、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所有场所行业应急照明装置齐全、出入口通道畅通,迪斯科舞厅必须配备安检设施,游览游乐场所、游泳场馆必须设有明显的安全指示标志、配有救生人员和设施。(区公安消防大队牵头负责)
九、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管理
31、针对季节特点和重点工作要求,区食安办要牵头组织对食品安全的督察检查,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排除事故隐患。要进一步强化和畅通食品安全信息监测、报送和发布制度,及时发布食品消费警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环节的监管,加大集体食堂、大中型餐饮等重点场所及粮、油、肉、乳制品、凉菜、冷饮、儿童食品等重点品种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检查,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区药监局牵头负责,区卫生局、区工商分局配合)
十、强化突发事故(件)处理能力,完善应急管理机制
32、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体系、救援体系、技术支撑体系、物资保障体系、媒体导控体系。建立区、街、企业通达的监测、报警、应急处理的应急响应体系。(区政府应急办牵头,各街道办事处、区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33、进一步完善环境应急相关制度,规模以上企业和化工企业要按照规范完善企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和备案工作,定期进行预案更新,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落实环境突发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切实加强环境应急基础设施建设,按照规范建设事故应急池,完善生产区、装置区和储罐区的围堰和可靠的闸控装置,确保污染水、事故水不入雨水排口,要按照企业环境应急的实际要求,落实所需各类环境应急物资的储备计划,确保有备无患。(区环保局牵头负责)
34、各街道办事处和各职能部门要制定发布有关应急预案,每三年修订完善一次,并加强与区级预案的对接,各级预案要适时组织演练。(区政府应急办牵头,各街道办事处、区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35、依据市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平台,进一步建成区级专业救援队伍。(区政府应急办牵头,区住建局、区民政局、区安监局、区环保局、区卫生局、区交警二大队、区公安消防大队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强化基层安监队伍建设
36、要加快城市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高层建筑要借鉴国外消防逃生通道建设的技术和经验,增加逃生设施的投入。(区人防办牵头,区发改委、区住建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公安消防大队配合)
37、区政府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区政府从2009年起,安全生产专项基金100万元,今后将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逐年增加),用于公共安全隐患的整治、公共安全设施的建设,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对改善安全条件、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参加抢险救助和安全生产工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区财政局牵头负责,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安监局配合)
38、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执法机构,配齐配强安监部门领导班子,充实执法人员和安全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各街道办事处按照专职安监员原则上不少于2人,安全监管任务重的不少于4人要求,进一步配齐配强充实执法人员和安全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做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装备“五落实”。有条件的街道也可以聘请有从业资格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专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区编办牵头,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区人社局、区安监局配合)
十二、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39、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通过强有力的宣传教育,让全体社会成员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积极投入到安全生产工作中,形成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舆论氛围。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强统筹指导,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作为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利用大众传媒和基层宣传文化阵地等一切有效途径和形式,广为宣传,使之深入到企业、社区、学校。要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加强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加安全公益广告的播(刊)。要将安全常识、安全操作规程、防灾避灾知识等演化为通俗易懂、便于掌握的安全手册,发到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手中,提高全民识灾、辩灾和防灾能力,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总工会、区文化局、区安监局、区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40、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纳入党政领导的培训考核内容。(区委组织部牵头,区人社局、区安监局配合)
41、企业要严格执行“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和全员培训合格上岗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必须接受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专门教育,同时应当加强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区安监局牵头,区总工会、区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版权所有:南京市白下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技术支持:中国南京网站
Copyright@2006 www.nanjing.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for more information contact webmas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