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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气焊操作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宁公发[2010]125号

    各区县公安(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监局: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在城市建设、建筑改造装修过程中,电气焊作业越来越普遍,因违章电气焊引发的火灾事故也逐渐增多。为此,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6月17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气焊操作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公通 (2010)154号),要求各级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监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电气焊操作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此类火灾事故的发生。为抓好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电气焊操作消防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维护公共安全。近年来,我市因电气焊操作引发的人灾呈多发态势。2009年4月19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因电焊安装空调外机架的焊渣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消防官兵共从建筑内疏散出被困人员约400人,直接经济损失31.88万元。2009年10月28日,南京金陵装饰城因拆迁工人气割时引燃周边废弃可燃物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6300平方米。2010年1月24日,南京含羞草食品有限公司食品仓库因工人气割管道设备的高温熔渣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过火面积约13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57万元。上述火灾事故暴露出一些企业忽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存在违法违章动火、防范看护措施不严等问题,不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而且有的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各级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监部门要充分认识电气焊操作消防安全的重要性,切实依法加强电气焊操作的消防安全联合监管,有效预防和减少因违章电气焊造成的火灾事故,最大限度的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二、加强教育培训,确保持证上岗。《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各级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监部门要严格落实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事电气焊操作的人员必须同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和职业资格证,方能上岗。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监部门要指导各类社会培训机构将消防常识纳入特种作业资格、职业资格培训和考试内容,消防培训内容应具有针对性,重点围绕焊接工艺的防火防爆炸知识,应也括消防基础知识、灭火器材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品分类,各种可燃性液体气体的爆炸预防,焊、割作业中的防范措施等内容。各级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监部门要结合日常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用工单位加强对电气焊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将电焊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和职业资格证作为重点监管的事项。

    三、加强现场管理,做好防范措施。各级公安、安监部门要督促社会单位严格遵守《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落实动火管理制度。在进行焊割作业前,耍督促单位严格履行动火审批程序,明确现场监护人、焊割作业人员的责任,认真检查电路敷设是否符合规定、作业设备运转是否正常、现场及周围可燃物、可燃气体是否全部清除、灭火器材是否配置到位。在进行焊割作业期间,要督促单位加强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章操作等行为。焊割作业完毕后,要督促单位要立即清理施工现场,及时熄灭残余火种、冷却焊割物,防止阴燃着火。对焊割作业期间消防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存在违法违章操作行为的,必须责令立即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同时,严格禁止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进行电气焊作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行电气焊作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的,应实行分级动火审批并办理动火证。

    四、加强责任落实,严查违法行为。各级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监部门要督促单位和电气焊作业人员严格 落实“十不焊”原则,即“不是焊工或焊工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焊;要害部位和重要场所的焊割作业未经审批不焊;不 了解焊割作业现场和周围情况不焊;不了解焊割物内部是安全不焊;容器未经彻底清洗不焊;用可燃材料作保温隔垫的部位不焊;密闭或有压力的管道容器设备不焊;焊割部位旁有易燃易爆物质不焊;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不焊;禁火区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焊”。各级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监部门耍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火灾原因调查中,对无特种作业操作证、职业资格证和动火证就进行电气焊操作的,要追究电焊工和施工单位的责任;对指使或碳令他人违章动焊的,除追究电焊工和施工单位法律责任外,还要严格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五、加强宣传培训,提升安全意识。各级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监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广泛开展用火用电常识宣传,定期开展培训教育,及时曝光电气焊引发的火灾事故案例,发挥警示提醒作用,使广大群众了解焊割作业过程申存在的火灾危险性及应采取的防范措施,使从事焊割作业的人员知道从业前必须受过专门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要组织单位在经常进行电气焊作业的场所张贴防火须知及有关防火规章制度,要求已经过培训合格的焊割从业人员在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各项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各级公安部门要结合全市正在开展的社会单位 “四个能力”建设工作,督促各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加强对明火作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做好岗前学习和培训,不断增强其安全意识。

    南京市公安局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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