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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白安监发[2010]10号

区高新园区、新管办、各街道办事处: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精神(国办发[2010]15号),以“突出预防为主、突出加强监管、突出落实责任”为重点,加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力度,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将做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二、责任分工
1、高新园区:负责报送园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2、新管办:负责报送辖区内重点监管单位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3、各街道:负责报送辖区内重点监管单位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三、统计对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四、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明确专人负责,确保该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充分认清教育培训工作是落实“预防为主”、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重要手段,是实现安全生产监管“关口前移”的有效途径。
2、各单位要按照白下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登记表(见附件)的内容要求如实填报,确保数据填写准确完整,规格统一。
3、各单位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以及临时聘用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请相关单位于4月15日前将报表及单位联系人上报区安委办。
联系人:安在伟 电话:84556713 E-mail:bxajj@nj.gov.cn

附件:白下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登记表

南京市白下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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