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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平安工地”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
区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我区09年平安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广泛开展基层系列平安创建的要求,现对我区 “平安工地”的创建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扎实推进“平安工地”创建活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严格落实责任制,扎实推进创建平安建设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在新一轮创建平安建设活动中,推出新举措、创造新经验、取得新成绩,努力为加快实现平安白下做出积极贡献。
二、创建范围
区属范围的建设工程工地。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创建“平安工地”活动,加强建筑工地的安全文明管理,严格各项管理制度,为建筑企业创造良好的生产环境和安全环境。
四、具体工作措施
(一)大力开展宣传动员,在建筑施工现场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在办公场所、施工工地现场设立宣传栏、黑板报、张帖标语,使建设各方充分认识各自的安全责任,认真落实各项措施,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全面推动平安建设创建活动的展开。建设、房产部门和拆迁总公司负责全市创建“平安工地”活动的日常检查、督查工作,切实把各项安全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二)深化建筑安全专项治理,不断巩固和发展治理成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以及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各建筑施工现场,必须结合各自的安全生产实际,确定治理重点,对易发事故的环节部位进行整治,对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坍塌等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建筑工地严禁使用已淘汰或禁止使用的机械设备以及不规范的脚手架、防护用品、防护用具。
(三)抓好建筑工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工作。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在每个建筑工地成立由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有关负责人组成的治安组,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务工人员和本地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人员的登记管理工作。建筑施工现场要加强治安保卫工作,建立责任明确的治安保卫制度。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有固定的出入口,出入口应设置大门和门卫,禁止无关人员和社会流散人员进入工地。在建筑工地加强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培养务工人员“自尊、自爱、自重、自强”的精神,确保不发生赌博、吸毒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不断提高务工人员的素质。
(四)进一步提高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水平。把开展创建“平安工地”活动与开展“文明工地”活动相结合起来,不断改善建筑工地的环境卫生,为务工人员提供良好的生产和生活环境。工地要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要安排专人做好日常卫生保洁;要加强食堂卫生管理,建立食堂卫生责任制,坚持炊事员持健康证上岗,严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做好便民爱民工作,在工地现场建立切实可行的不扰民措施,对因特殊情况,可能影响居民生活的生产活动要提前公示,定期通报工程施工情况,不断改进工作。做到杜绝或减少扰民事件的发生。
(五)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结合开展创建“平安工地”活动,继续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特别要做好防止产生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以确保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稳定。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创建“平安建筑工地”活动的各项要求。开展“平安工地”创建活动,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区“平安工地”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
(二)明确工作任务,建立健全创建活动的责任体系。建设、房产部门和拆迁总公司要切实对本辖区范围内建筑工地的社会治安负起责任,把创建“平安建筑工地”工作任务落实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明确责任人,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在工地开工时,就要明确创建“平安建筑工地”目标,建立起责任管理网络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加强监督检查,将平安工地创建工作纳入各项评优指标。区安监局将面向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和文明工地大检查。在开展创建“平安工地”活动中,对活动不重视,组织措施不得力的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不得参加文明工地的评选;出现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不得参加任何评优评奖活动。
白下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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