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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行尘肺X线诊断标准片的规定

  【分类号】 4071068605

  【标题】 关于发行尘肺X线诊断标准片的规定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860516

  【实施日期】 860516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卫生监督、检疫

  【文号】

  【名称】 关于发行尘肺X线诊断标准片的规定

  【题注】

  规 定

  为配合国家尘肺X线诊断标准的颁布实施,我部将发行“尘肺X线诊断标准片”,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尘肺X线诊断标准片(以下简称标准片),是尘肺X线诊断标准的组成部分,与标准条文同等重要,各级尘肺诊断组织及职业病防治机构均应配备。

  二、标准片的版权属国家所有,卫生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责发行。标准片的复制单位由卫生部指定,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发行。

  三、标准片的生产计划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根据需要制定,经卫生部批准后,与复制单位签定合同,组织生产。

  四、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组织国家职业病诊断组尘肺病小组对复制单位生产的标准片进行质量审查,审查合格后,加盖印记方可发行;未经审查的标准片,不得发行;不合格者,予以销毁。

  五、标准片的工本费,由卫生部按非盈利性产品核定。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国务院有关工业部门,请将本地区、本部门标准片的需要量,于6月底以前报送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以便安排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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