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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安监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宁政传[2008]15号)精神,做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预防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通过监督检查,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申报、评估、监控、演练等管理措施,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保障奥运圣火在我市传递及迎奥运期间的生产安全。

  二、监督检查内容

  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督检查的内容有:

  1.重大危险源普查申报、登记建档情况;
  2.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检测、监控情况;
  3.重大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4.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5.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6.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定期演练情况;
  7.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情况;
  8.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要针对上述要求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立即整改纠正。

  三、工作要求

  各级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此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的检查执法力度,督促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开展重大危险源申报、评估、监控、预案制定和演练,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对未及时申报备案、未进行评估监控、未制订应急预案以及存在隐患不及时整改纠正的,要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因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及时而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

  市列管各重大危险源所在企业在五月底前将自查自纠及整改情况书面上报;各区、县安监局在七月底前将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材料统一报市安监局应急救援(规划科技)处。

  联系人:曹斌  联系电话:83630335

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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