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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1999)

前    言 

  本标准是为规范化学品安全标签内容的表述和编写而制定的。安全标签是《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和国际170号《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要求的预防和控制化学危害基本措施之一,主要是对市场上流通的化学品通过加贴标签的形式进行危险性标识,提出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向作业人员传递安全信息,以预防和减少化学危害,达到保障安全和健康的目的。 

  化学品安全标签已在欧美等工业国实行多年,目前已国际化。我国1994年批准了170号公约,同时颁布了本标准的第一版。根据3年多实际应用情况,现对前版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为:将原标准名称“危险化学品标签编写导则”,改为“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取消原标准有关标志的规定,将危险标志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和GB 13690-1992《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所规定的标志相一致;取消防护措施图形符号、泄漏处置两大项;将储运和急救两项合并为安全措施一项,并在安全措施中增加安全处置信息;增加了提示“向生产销售企业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和生产批号两项内容。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T 15258-1994。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化工部职业安全卫生研究院。 

  本标准起草人:张海峰、彭湘潍、李雪华、李运才、张启波。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内容和编写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以及其它对人体和环境具有危害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编写。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3690-1992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6944-1986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剧毒品 

  急性毒性为:经口LD50≤5mg/kg;经皮接触24h  LD50≤40mg/kg;吸入1h  LC50≤0.5mg/L的化学品。

  3.2 有毒品  

  急性毒性为:经口5mg/kg<LD50≤50mg/kg;经皮接触24h  40mg/kg<LD50≤200mg/kg;吸入1h  0.5mg/L<LC50≤2mg/L的化学品。

  3.3 有害品 

  急性毒性为:固体经口50mg/kg<LD50≤500mg/kg;液体经口50mg/kg<LD50≤2000mg/kg;经皮接触24h  200mg/kg<LD50≤1000mg/kg;吸入1h  2mg/L<LC50≤10mg/L的化学品。

  4  标签

  4.1  表示 

  安全标签用文字、图形符号和编码的组合形式表示化学品所具有的危险性和安全注意事项。

  4.2  内容

  4.2.1  化学品和其主要有害组分标识

  4.2.1.1  名称 

  用中文和英文分别标明化学品的通用名称。名称要求醒目清晰,位于标签的正上方。

  4.2.1.2  分子式 

  用元素符号和数字表示分子中各原子数,居名称的下方。若是混合物此项可略。

  4.2.1.3  化学成分及组成 

  标出化学品的主要成分和含有的有害组分、含量或浓度。

  4.2.1.4  编号 

  标明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和中国危险货物编号,分别用UN No.和CN No.表示。

  4.2.1.5  标志 

  标志采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和GB13690规定的符号。每种化学品最多可选用二个标志。标志符号居标签右边。 

  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可从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索取。

  4.2.2  警示词 

  根据化学品的危险程度和类别,用“危险”、“警告”、“注意”三个词分别进行危害程度的警示。具体规定见表1。当某种化学品具有两种及两种以上的危险性时,用危险性最大的警示词。警示词位于化学品名称的下方,要求醒目、清晰。

  表1  警示词与化学品危险性类别的对应关系

  警示词化学品危险性类别
  危 险爆炸品   易燃气体   有毒气体   低闪点液体   一级自燃物品   一级遇湿易燃物品   一级氧化剂   有机过氧化物   剧毒品   一级酸性腐蚀品
  警 告不燃气体   中闪点液体   一级易燃固体    二级自燃物品    二级遇湿易燃物品   二级氧化剂    有毒品   二级酸性腐蚀品  一级碱性腐蚀品
  注 意高闪点液体   二级易燃固体    有害品   二级碱性腐蚀品    其它腐蚀品4.2.3 危险性概述 

  简要概述化学品燃烧爆炸危险特性、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居警示词下方。

  4.2.4  安全措施 

  表述化学品在处置、搬运、储存和使用作业中所必须注意的事项和发生意外时简单有效的救护措施等,要求内容简明扼要、重点突出。

  4.2.5  灭火 

   化学品为易(可)燃或助燃物质,应提示有效的灭火剂和禁用的灭火剂以及灭火注意事项。

  4.2.6  批号 

  注明生产日期及生产班次。生产日期用××××年××月××日表示,班次用××表示。

  4.2.7  提示向生产销售企业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

  4.2.8  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电话。

  4.2.9  应急咨询电话 

  填写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应急咨询电话和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

  5  制作

  5.1  编写 

  标签正文应简捷、明了、易于理解,要采用规范的汉字表述,也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意义必须与汉字相对应,字形应小于汉字。相同的含义应用相同的文字和图形表示。具体参照附录A、附录B所提供的短语进行编写。 

  当某种化学品有新的信息发现时,标签应及时修订、更改。

  5.2  颜色 

  标签内标志的颜色按GB13690规定执行,正文应使用与底色反差明显的颜色,一般采用黑白色。

  5.3  印刷 

  标签的边缘要加一个边框,边框外应留≥3mm的空白。标签的印刷应清晰,所使用的印刷材料和胶粘材料应具有耐用性和防水性。安全标签可单独印刷,也可与其它标签合并印刷,样例见附录C。

  6  使用

  6.1  使用方法 

  标签应粘贴、挂拴、喷印在化学品包装或容器的明显位置。多层包装运输,原则上要求内外包装都应加贴(挂)安全标签,但若外包装上已加贴安全标签,内包装是外包装的衬里,内包装上可免贴安全标签;外包装为透明物,内包装的安全标签可清楚地透过外包装,外包装可免加标签。

  6.2 位置 

  标签的位置规定如下:
  桶、瓶形包装:位于桶、瓶侧身;
  箱状包装:位于包装端面或侧面明显处;
  袋、捆包装:位于包装明显处;
  集装箱、成组货物:位于四个侧面。

  6.3  使用注意事项

  6.3.1 标签的粘贴、挂栓、喷印应牢固,保证在运输、贮存期间不脱落,不损坏。

  6.3.2 标签应由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厂前粘贴、挂拴、喷印。若要改换包装,则由改换包装单位重新粘贴、挂拴、喷印标签。

  6.3.3 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或包装,在经过处理并确认其危险性完全消除之后,方可撕下标签,否则不能撕下相应的标签。 

  附  录: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性概述常用短语  (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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