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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

  申报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重大危险源申报的类别如下:

  1) 贮罐区(贮罐);
  2) 库区(库);
  3) 生产场所;
  4) 压力管道;
  5) 锅炉;
  6) 压力容器;
  7) 煤矿(井工开采);
  8)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9) 尾矿库。

  具体申报范围如下所述:

  1.贮罐区(贮罐)

  贮罐区(贮罐)重大危险源是指储存表1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品,且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临界量的贮罐区或单个贮罐。

  储存量超过其临界量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① 贮罐区(贮罐)内有一种危险物品的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对应的临界量;
  ② 贮罐区内储存多种危险物品且每一种物品的储存量均未达到或超过其对应临界量,但满足下面的公式:
    
  式中,  ——每一种危险物品的实际储存量。

  ——对应危险物品的临界量。

表1  贮罐区(贮罐)临界量表

类 别

物 质 特 性

临界量

典 型 物 质 举 例

易燃液体

闪点< 28 ℃

20 t

汽油、丙烯、石脑油等

28 ℃ ≤闪点< 60 ℃

100 t

煤油、松节油、丁醚等

可燃气体

爆炸下限< 10%

10 t

乙炔、氢、液化石油气等

爆炸下限≥ 10%

20 t

氨气等

毒性物质 *

剧毒品

1 kg

氰化钠(溶液)、碳酰氯等

有毒品

100 kg

三氟化砷、丙烯醛等

有害品

20 t

苯酚、苯肼等

 

  *注:毒性物质分级见表2。

  表2  毒性物质分级

  (GB15258-1999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分 级

经口半数致死量 LD 50 (mg/kg)

经皮接触 24h 半数致死量 LD 50 (mg/kg)

吸入 1h 半数致死浓度 LC 50 (mg/l)

剧毒品

LD 50 ≤ 5

LD 50 ≤ 40

LC 50 ≤ 0.5

有毒品

5 < LD 50 ≤ 50

40 < LD 50 ≤ 200

0.5 < LC 50 ≤ 2

有害品

( 固体 )50 < LD 50 ≤ 500

( 液体 )50 < LD 50 ≤ 2000

200 < LD 50 ≤ 1000

2 < LC 50 ≤ 10

  4.压力管道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管道:

  (1)长输管道

  ①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且设计压力大于1.6 MPa的管道;
  ②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大于等于200 km且管道公称直径≥300 mm的管道。

  (2)公用管道

  中压和高压燃气管道,且公称直径≥200 mm。

  (3)工业管道

  ① 输送GB5044中,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气体、液化气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的管道;

  ② 输送GB5044中极度、高度危害液体介质、GB50160及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设计压力≥4 MPa的管道;

  ③ 输送其他可燃、有毒流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设计压力≥4 MPa,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5.锅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锅炉:

  (1)蒸汽锅炉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5MPa,且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0 t/h。

  (2)热水锅炉

  额定出水温度大于等于120℃,且额定功率大于等于14 MW。

  6.压力容器

  属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

  (1)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的三类压力容器;
  (2)易燃介质,最高工作压力≥0.1MPa,且PV≥100 MPam3的压力容器(群)。

  煤矿(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这里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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